集群注冊及托管公司須知

 

        一、住所托管服務

        住所托管服務,是指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簽訂書面合同后,按照合同約定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并代理收發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聯絡活動。

        二、住所托管性質

        住所托管性質,是指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業登記的住所地址遞送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自托管企業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己送達集群企業。

        托管企業代理簽收遞送給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后,應立即通知集群企業。

        三、托管企業變更住所

        托管企業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應當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業,變更后應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托管企業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己通知集群企業的情況說明。

        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后30日內,應在原住所(經營場所)繼續為尚未變更至新住所(經營場所)的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

        四、托管企業終止托管業務

        托管企業終止從事托管業務,應當通知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在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全部到期、解除后,方可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托管企業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須向登記機關提交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況說明。

        五、聯絡信息備案管理

        托管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托管企業秘書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發生改變,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申報。

        六、場地證明

        托管企業應當為集群企業出具住所托管證明文件即《集群注冊托管證明》,作為住所使用證明,辦理登記注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若申請許可的企業經營場所需滿足特定面積或布局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集群企業變更住所

        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集群企業應當在托管企業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完成住所變更登記。

        八、集群企業解除托管

        集群企業與托管企業解除托管關系,應當在解除托管關系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提交解除托管關系的證明。

        九、托管企業義務--訂立托管合同

        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托管合同編號全市進行統一規范,前6位數由本企業營業執照注冊號最后4位數字加簽訂合同當年年份最后2位數構成。

        十、托管企業義務--建立企業檔案

        托管企業應當為集群企業建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托管企業代理集群企業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及其他許可、資質、登記申請的結果及相關文件;

        (二)集群企業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件)復印件和上述人員的聯系電話及與集群企業約定的聯系方式;

        (三)代理稅務、代理記賬的,應有臺賬及憑證;

        (四)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簽訂的托管合同書;

        (五)其他應保存的檔案資料。

        十一、托管企業義務--配合部門監管

        托管企業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托管企業應當協助監管部門督促集群企業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及時辦理稅務申報及其他應當辦理的許可。

        托管合同到期未續約,或者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雙方同意提前解除托管關系的,托管企業應及時通知登記機關。

        托管企業發現集群企業違法線索,應當立即通報監管部門,并協助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十二、托管企業義務--建立秘書制度

        托管企業應建立秘書制度,秘書負責與監管部門的工作聯系。

        十三、托管企業義務--企業信息保密

        托管企業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集群企業財務數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

        十四、托管企業義務--公示企業信息

        托管企業應在登記機關指定網站公示本企業登記信息、聯絡信息等信息。

        托管企業應當建設本企業的門戶網站,并在網站上公示集群企業名單及其登記注冊信息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稅務登記證。

        十五、集群注冊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是連接政府、企業和市場的橋梁。依托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有利于促進行業發展。因此,鼓勵托管企業成立并加入集群注冊行業協會,遵守行業規范和業務規程,接受行業協會的管理。

        十六、便利集群企業登記

        目前我市公司登記時,要求新任法定代表人、新股東及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主體資格證明)提供原件核對,其中自然人需當面簽名核實。托管企業代理集群企業登記時,承諾己對上述簽名及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原件進行核實的,提交兩名核實人員簽名及托管企業蓋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的承諾書,登記窗口無需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資料原件核對,無需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到場確認。

        托管企業不愿意對其代理的集群企業登記,就上述簽名及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原件進行核實并作出承諾的,集群企業申請人應按市工商局有關審查要求,核實有關簽名及提供有關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原件核對。

        對集群企業登記申請材料的托管企業審核人員,其名單及簽名樣式,應向注冊地工商分局備案。

        十七、集群企業準入負面清單

        下列市場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

       (一)經營范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所列事項的;

       (二)從事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旅業、娛樂服務、網吧、藥品、醫療器械、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廠旅行社、融資性擔保、小額貸款、證券服務、拍賣、典當等行業的;

        托管企業及集群企業登記有關的情況說明、承諾書、托管企業主要人員聯系方式申報表等文書樣式,均可以在東莞紅盾信息網“辦事指南>>企業注冊>>企業登記參考文書”或“企業注冊>>表格下載”欄目中下載。